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学院师生人身、财产和国有资产的安全,维护良好校园秩序,保障学院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1.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“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,坚持依法办事,严格管理。
2.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,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,必须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,组织建立和健全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,组织防火检查,消除火险隐患,依法对本部门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。
3.安全工作处是代表学院管理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,校园辖区内的所有部门(含承包本校房屋的外来单位)和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工作处的消防监督、指导与管理。
4.学院基建部门(后勤服务中心)在拟定和实施学院总体基建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时,要把消防安全设施建设、消防供水、消防通道、安全疏散通道等内容纳入其中,配套设计,配套施工。
5.学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安全工作处从规范渠道统一采购,合理配置、统一管理;内部承包单位必须在公安机关和安全工作处的指导下,按要求自行购置消防器材。
6.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、保护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的义务。全院师生都有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。安全工作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义务消防队。
7.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消防栓,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安全疏散通道。
8.学院内各部门应按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,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,严禁乱接乱拉电线和私接电源。
9.未经安全工作处批准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明火,不得随意焚烧杂草落叶和杂物。
10.全院师生员工、院内家属及暂住人口都必须重视消防工作,自觉遵守本办法。
11.本制度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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